第五課:罪人被稱義(三章9至31節﹞ 3/30/2003
一、本課目的:
二、簡介:
保羅總結,全人類的問題,就是我們都在罪的權勢之下。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﹝三9~20﹞。接著,保羅以『但如今』﹝三21﹞展開「因信稱義」的論述。闡明「稱義」的源頭、途徑,並說明信心與律法的關係﹝三21~31﹞。
三、全人類都在罪惡之下﹝三章9~20節﹞
Ø
罪的不敬虔:沒有尋求神的,不怕神
v.11,18
引用舊約─傳道書七20;詩篇卅六1
Ø 罪的滲透性:喉嚨、舌頭、嘴唇、滿口、雙腳…全然敗壞
v.13~17
引用舊約─詩篇五9;一四○3,十7;以賽亞書五九7f
Ø 罪的普遍性:沒有義人、沒有明白的、沒有行善的…
v.10~12
引用舊約─傳道書七20;詩篇十四1~3;五三1~3
· 結論:普世的人都在神的審判之下。無人能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。
《註》律法的功能:﹝1﹞鏡子,反映神義,叫人知罪﹝三20;五13;七7~11﹞;﹝2﹞民事用途,抑制罪惡﹝十三3,4;申命記十三6~11﹞;﹝3﹞引導重生的人,行神預備叫他們行的善事﹝以弗所書二10﹞。﹝根據加爾文﹞
四、神的義在基督十架之彰顯﹝三章21~26節﹞
Ø 稱義的源頭:上帝與恩典
白白稱義出於神
Ø 稱義的基礎:基督與十架
公義之神如何能稱不義之人為義?這不符合神之屬性及祂的教導﹝申命記廿五1;箴言十七15;以賽亞書五23;出埃及記廿三7﹞。令人震驚的經文:羅馬書四5!答案在於十字架﹝五6﹞
1.
救贖
舊約中之使用:利未記廿五47ff;出埃及記廿五15;以賽亞書四三1
2.
挽回祭
挽回神的忿怒
必須性─
主導者─
性質─
3.
彰顯
顯明神的義
小結:神自己將自己給上救我們脫離祂自己﹝God Himself gave Himself to save us from Himself.﹞
Ø 稱義的媒介:信耶穌基督
· 藉信耶穌基督﹝三22、25、26﹞
· 信:無功德可言
· 救贖不是神﹝提供十字架﹞人﹝提供信心﹞合作
· 信的價值不在於信的本身,乃在於信的對象:基督並祂釘十字架
· 信是:眼睛→仰望耶穌;手→領受白白救恩;嘴→喝生命活水
五、神的義使人無可誇口(三章27~31節)
Ø
那裡能誇口?
因信主之法不能誇口,非出於行為﹝以弗所書二9﹞
只能在基督裡誇口﹝哥林多前書一31;加拉太書六14﹞
Ø
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?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?
猶太人的“殊榮”不是要排除外邦人,乃是藉猶太人叫外邦人也得福
神與亞伯拉罕之約﹝創世記十二2f﹞在基督裡實現了!
Ø
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?
不!被稱義的信徒依聖靈生活,成就了律法之義﹝八4﹞
結論:因信稱義使罪人謙卑,排除誇口之可能
因信稱義使信徒合一,排除歧視﹝差別待遇﹞
因信稱義成就律法,排除道德律廢棄論﹝antinomianism﹞
六、分享與實踐
重新回顧反省你是怎麼被稱義的?在稱義的事上,你有何貢獻可以誇口?
從三21~31選取一至二節經文,操練默想及禱告
七、預習下週課程:神義有例證 (四章1 ~25節)
·
四章1~16節:
保羅如何用亞伯拉罕的例子來論證「因信稱義」的真理?﹝1~8、9~12、13~16駁斥三種錯誤想法﹞
·
四章17~22節:
亞伯拉罕的信心有哪些特點?
·
四章23~25節:
這信心在基督徒的身上的意義是什麼?
耶穌從死裡復活,這對我們有什麼衝擊?求神讓我們深思其中深義,重新思考我們的人生意義與價值!